龍信培訓小編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政策的重點,供大家學習交流!
經期女職工保護
(1)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,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,或者休息1至2天;
(2)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,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,經醫療機構證明,安排休息1至2天。
孕期女職工保護
(1)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;
(2)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;
(3)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;
(4)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,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;
(5)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,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。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,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。
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保護
(1)生育的,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,符合《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規定生育的,延長產假30天。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;
(2)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,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;
(3)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,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;
(4)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、引產的,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;
(5)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,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。
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女職工保護
(1)實行輸卵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,享受21天假期;
(2)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,享受2天的假期;
(3)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,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。
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女職工保護
(1)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;
(2)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;
(3)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,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;
(4)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;
(5)本人申請,單位批準,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,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,超過6個月的,待遇有雙方協商確定。
其他相關女職工保護
(1)用人單位應當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,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女常見病普查,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、宮頸癌篩查;
(2)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內進行健康檢查的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;
(3)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,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,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。
蘇公網安備 32068402000213號